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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借助商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退税比率为70%

内容摘要: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十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借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中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借助等适用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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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十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借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中对磷石膏资源综合借助等适用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借助商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率为70%。

本公告所称磷石膏资源综合借助商品,包含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且商品材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纳税人借助磷石膏生产水泥、水泥熟料,继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借助商品和劳务增值税打折目录〉的公告》附件《资源综合借助商品和劳务增值税打折目录》2.2“废渣”项目实行。

纳税人适用磷石膏资源综合借助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有关事情,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实行。

2、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借助商品和劳务增值税打折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率调整为70%。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质为“GHW/GHF”的商品,但纳税生活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借助商品满足“GHW/GHF”例外条约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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